涉案金額達1.4億元
福鼎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
福鼎新聞網訊(記者 謝樹淵 鄭鴻善)10月29日,福鼎市法院對4起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集中宣判,涉案金額達1.4億元。
2017年初,溫某龍糾集林某浩、朱某常、周某先后投資成立“財神公司”、“仟本公司”,組織人員從事以非法網絡放貸為手段的“套路貸”犯罪活動,采取“軟暴力”手段強行對被害人催收借款,以此攫取虛高本金、高額利息、逾期費、手續費等非法利益。2017年12月,溫某龍等人還向鄭某懷、羅某福提供放貸系統,幫助他們分別成立“昇信公司”、“萬象公司”用于實施“套路貸”犯罪。
上述四家公司以特定人群作為放貸對象,通過向網絡中介購買等方式獲得借款客戶資源,進而向借款人收集詳細個人信息。財神公司、仟本公司利用第三方應用軟件,誘使被害人簽訂遠高于實際放款數額的借條,再以合法的借款利率予以掩蓋,借此虛增借貸金額,形成虛假債權債務。當被害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時,溫某龍等人采取介紹到關聯的另外兩家公司或其他公司借款的方式“轉單平賬”或在本公司“以貸還貸”的方式惡意壘高債務;同時利用先前非法獲取的客戶通訊錄,向借款客戶本人及其親友群發催款短信、使用軟件進行電話“轟炸”、發送侮辱性文字照片等手段,實施多種騷擾、威脅被害人及其親友的“軟暴力”催款方式,逼迫被害人按照簽訂的虛假借條金額歸還虛高債務,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。通過這些“軟暴力”手段,溫某龍等人非法獲利1860萬余元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溫某龍等1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結伙采用“軟暴力”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;黃某斌等25人明知溫某龍、鄭某懷、羅某福等人采用“軟暴力”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仍受雇提供幫助,均構成本案敲詐勒索罪的共犯。朱某斌為他人實施犯罪幫助非法收集通訊記錄信息條數達1289條,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。結合涉案金額及坦白等情節,遂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溫某龍等34人有期徒刑一至十三年不等,處罰金二千至一百萬元不等,并沒收違法所得;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朱某斌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1年,并處罰金0.1萬元。
同日,法院還對張某生、周某昌、林某明涉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進行宣判。2010年起,張某生開始在寧德市蕉城區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業務牟利。2010年至2013年間,張某生先后糾集周某昌、林某明等五人,共同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業務。2011年至2016年間,張某生、周某昌、林某明等人對逾期未還款的多名借款人員采取毆打、拘禁、電話恐嚇、貼報噴漆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討債,多次實施非法拘禁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,逐步形成以張某生為首要分子,以周某昌、林某明等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,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。2013年至2018年間,張某生為將其所從事的非法高利放貸業務轉變為合法債權債務關系,向兩名公職人員行賄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張某生糾集周某昌、林某明等人,采用暴力、威脅等手段,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,為非作惡,形成了以張某生為首、以周某昌、林某明等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,擾亂了當地經濟、社會生活秩序。張某生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,應按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。張某生、周某昌、林某明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拘禁他人,多次隨意毆打、恐嚇他人,情節惡劣,三人行為均已分別構成非法拘禁罪、尋釁滋事罪;張某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,其行為以構成行賄罪,應予以數罪并罰。遂依法判決:張某生犯非法拘禁罪、尋釁滋事罪,行賄罪,數罪并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,并處罰金14萬元。周洪昌犯非法拘禁罪、尋釁滋事罪,數罪并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。林某明犯非法拘禁罪、尋釁滋事罪,數罪并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