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鼎新聞網訊(曾瑞正)妻子結婚時已患有重大疾病卻隱瞞病情,后丈夫無意間知悉認為被欺騙遂訴請離婚。日前,市法院依法審理該起撤銷婚姻糾紛案,依據查明的事實與證據依法撤銷雙方的婚姻關系。
2020年,小張與小麗經三年戀愛后辦理結婚登記手續?;榍绑w檢后,小麗接到婚姻登記處電話告知其婚前體檢結果異常,具體是梅毒螺旋體特異性抗體陽性,醫學意見為暫緩結婚,但小麗并未將患病事實告知小張。后小張無意間在小麗微信中發現該份檢測報告,這才得知小麗已在婚前確診患有重大疾病。因認為小麗一直在欺騙自己,小張便一紙訴狀告至法院請求撤銷婚姻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條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;不如實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。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”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相關規定,梅毒具有較強的傳染性且難以治愈,屬于重大疾病范圍。小麗在結婚登記前對小張未如實告知,現小張在法定期間內以小麗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主張撤銷婚姻,事實清楚,于法有據,應予以支持。
法官說法:《民法典》在總結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完善婚姻撤銷制度,增加了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作為撤銷婚姻關系的法定事由,將隱瞞重大疾病作為婚姻的可撤銷事由而非無效事由,又賦予婚姻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。這充分體現了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所弘揚的婚姻自由,夫妻之間相互忠實、互相尊重的原則,同時也是《民法典》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的具體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