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鼎新聞網訊(游紹平)無視法院生效判決,男子被罰款后仍無動于衷,最終獲刑罰。日前,市法院審結該起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案,判處被告人林某暖拘役五個月,緩刑八個月。
被告人林某暖與龍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,經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,被告人林某暖應一次性支付給龍某風險抵押金20萬元及利息。因被告人林某暖未履行上述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還款義務,龍某向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立案執行后,林某暖仍未能履行還款義務,且拒不交付其名下小型汽車。隨后市法院決定對林某暖處以罰款5000元。但被告人林某暖仍拒不交付其名下小車,致使法院生效的判決、裁定無法執行。市法院遂將林某暖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至公安機關。直至被告人林某暖被抓獲到案,才將小型汽車交付法院執行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林某暖對人民法院的判決、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,情節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。綜合被告人林某暖的犯罪情節、悔罪表現等因素,遂作出以上判決。